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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甚至沦为众人的谈资,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取证难。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行为。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其目的是否为满足□□是先决条件。
比如“南昌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警方调查后,依据证据作出不立案查处。诉讼证据有六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该事件只有视频,证据不足。
对于其他猥亵儿童的案件,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及时录下音频视频等证据,单凭受害儿童陈述,不能提起诉讼。猥亵儿童案件即使付诸诉讼,取证也很难。
三是保障缺失。
对于猥亵儿童案中监护人失责,甚至走向犯罪嫌疑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员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可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管和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所以,这也是个大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多国和地区对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作了专门规定,相对于我国刑法而言,欧美等国及地区的立法更为细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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