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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结果与尸检报告,可以发现死者服用的安眠药并非出自同一厂家,并非完全由我方当事人进行购买,不构成犯罪事实。”
“第三,就当时的客观情况来说,我方当事人更是无罪。因为被害人死亡这一事实,完全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导致的。首先,被害人对危险有认知能力,并且能够认知到。其次,被害人对危险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控制能力。被害人死亡时间为当晚九点,而我方当事人在八点前就已经离开,因此服用安眠药这一行为属于被害人的自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无罪。”
“综上,对方的控诉不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我方当事人在得知被害人身患抑郁症之后,竭尽全力在为其提供帮助,没有害人之心,更没有害人动机,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更没有剥夺被害人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被害人服用安眠药致死,我们每个人都深表惋惜,但杀死她的,并不是安眠药,而是她决心服用安眠药的那个契机。而这个契机,很明显,与我方当事人无关。我方当事人的行为,甚至为被害人延长了生命的期限。”
安杰森步步紧逼:“那么请问辩护律师,促成被害人死亡的契机究竟是什么?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死于当晚九点,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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