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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家中长女,老宅第一次翻建时我尚未出嫁,当时家中也不富余,我将我上工的钱都交了出来,一并出资共建了红砖水泥房,我作为出嫁女本不应该再回娘家讨要财产,但弟媳胡某长年慢待老人且伴有言语羞辱,更令人无法忍受的是弟媳常至老父母家中搜刮钱财,至老父母余财尽失,无钱傍身,只能靠其施舍过日子,我作为女儿,实不忍父母辛劳一生,临老却要看人眼色过日子,一个不如意谩骂加身,至我母亲精神衰弱,一见到胡某就本能开始身体发抖,去年更因断水断电夜间上厕所时摔至骨折,我母亲现今不能自如行动,且每见胡某更加恐惧,故我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能得回我应有的继承权,我将用此款项赡养父母二人终老。
被告胡某辩述:家中楼房系我与丈夫言某二人成婚后共同改建而成,宅基地户主也是我丈夫言某,故拆迁所得应为我夫妻二人共有,赡养二老系子女义务,我们并没有推辞,供房供吃食水电日常开销并未短缺,家中二老只我丈夫一子,我认为并无必要一定要将房子过户其名下,这完全是其长女恶意挑拨,想瓜分我家财产唆使出来的纠纷,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言某意见同上。
经审理查明,言家老宅确实曾属言某、李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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