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节
,只能作为案件影响力的参考条件,最后能决定杜若的诉求能否成功的关键,还是在于他给出的证据。
“欢悦传媒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全履行有关义务,实现《经理人合同》中的保证承诺,无法尽职尽责辅助杜某推进演艺事业。”
这是原告方提出的第一项理由。
直播间一开始还有人在发弹幕说【感觉欢悦传媒对杜若已经够捧了吧?全网黑的时候都没有彻底放弃他】。
这样的声音随着原告方给出的证据逐渐消失。证据显示,在杜若所谓的“全网黑”时期,其中一多半的“黑料”的扩散都有欢悦传媒的插手,其中甚至存在欢悦传媒主动放出的爆料,并没有尽到《经纪人合同》中包括“保障艺人声誉”在内的多项保证。
看着原告方提供的一条条证据,包括欢悦传媒对接人与爆料号的聊天记录、爆料号提供的转账记录等。
一时间,直播间的弹幕疯狂滚动。
【妈耶!其他经济公司都是为了自家艺人搞垮对家艺人,欢悦传媒这怕是要把杜若给搞死的节奏啊!】
【不是,我就想不明白了,其他经济公司要是能捧出t.t.w.组合这样一颗摇钱树,怕是拼命捂着藏着也要保住吧?怎么到了欢悦传媒这里,反而是争着赶着把摇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