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章 唐朝版生产合作社(三)
种田的把足够的粮食交上去一部分,给那些不负责种田的,负责给大家服徭役的人养家糊口,这样不是很好了吗?大家交出来的至少使用权,并非是所有权,就好比是你们把这个土地租给全体人一起使用,可是最后所有权还是自己的。”
“到时候,那些负责耕地种田的人,交足朝廷的税收,然后留下集体的。集体的也就是那些代替大家服徭役,然后做一些别的事务的人,这些人要从这个‘集体’当中的那部分支取养家糊口的粮食。然后剩下的粮食,那也就是那些种田自己的了。”
时不凡非常清楚在这个时代不可能触动这个唐朝的立国制度均田制,这个均田制其实也就是唐朝的统治核心之一,唐朝的租庸调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如果自己破坏了均田制的所有权,那这样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所以时不凡可以“偷换概念”,人为的把“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拆分,这种拆分起源于后世公司的做法。可是时不凡却也都牵强附会,直接把这个把使用权交出的做法比喻成为把土地租给别人,这样利用了那些士族地主的做法,这样好像看起来是一样的。
不过,事实上时不凡自己非常清楚,这个交出使用权,和那些地主租佃关系其实早就不是一回事了。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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