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8节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为八千万德国马克,借款年利4厘,借款期限十五年。借款的百分之六十将用来购买德国机械,借款期内,北六省在远东西伯利亚发现的任何矿藏,德意志都拥有共同开采权。采矿所需的设备均由贷款银行代办,并按价收取百分之五的佣金。另外,银行将从借款中抽取三百万马克作为酬金。
    合同中还规定,借款与还款必须使用德国马克。
    德国人不太明白为什么要加上这一条,毕竟华夏的借款合同大多是以白银和英镑作为单位的,但总体看来,加不加这条都不会对己方产生什么影响,没有多做考虑便答应了。
    合同分别用中,英,德三种语言拟定,由展长青和德华银行行长签字用印,青岛总府瓦尔德克和远东舰队总指挥作为见证人。
    这份借款合同签订于民国四年,即公历1912年8月10,被后世称为《民四华德借款合同》。有趣的是,华夏和德国后世的史学家,都认为这份合同损害了本国的利益,并为此争执了半个世纪。
    华夏人认为,这份合同涉及到西伯利亚矿藏,西伯利亚是华夏固有的领土,这份合同明显侵犯了华夏的主权和利益,是一份卖国合同。
    德国人举出的例子更实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