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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钱的问题

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这里面就“网络艺术品”是真正有文化的,偏偏这种东西在网络上是少之又少。这些泛文化产品的审核与审批,文化部、版署、广电总局都是有机会就会伸一脚进来的,这是“管理办法”类的部门规章就是几大部门老爷们圈地盘的路牌,毕竟有权就有势嘛。

    至于具体执行,暂时还很宽松,毕竟水至清则无鱼,总要先放水养鱼嘛,就像国内的网吧行业就是在热闹发展了好几年之后猛然发现连妇联都可以来检查指导工作了。

    在华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并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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