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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禁海令

众,全家发边卫充军。
    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郑海逆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负责执行该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
    保甲不告发的,即行处死;
    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海;
    如有从海上登岸者,失职的防守官员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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