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三章确立制度
,地方官府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不仅负责地方的日常管理,更是负责刑狱、审判等职责,这就给地方司法的腐败带来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所以杨渥决定将司法审判权从地方官府中独立出来,由大理寺下设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又在都察院下设立各级检察院,负责监管和检查。
这样一来一旦地方有犯案之事的时候,先由地方官府进行侦办,不管是侦查还是缉捕罪犯的事情,先由缉捕来完成,然后交给各级检察官来审核,最终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审判。
到时候该杀的杀,该判罪流放的流放,这样相互制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地方官在地方上一手遮天,大兴冤狱的行为。
此外,法院和检察院因为是独立运行,这样就能单独招收那些懂法之人来担任,避免了以前那些地方官员不懂法乱来的行为。
说白了杨渥的目的就是初步建立起一个类似后世的司法系统,为以后可能的改革做好准备。
至于地方机构,杨渥的打算同样是按照明朝的制度来,这一点杨渥其实已经做了很多,并不需要做多大的改动,甚至直接用现在的地方架构都可以了。
具体来说,就是将地方分为三级行政区划,最上一层级被杨渥正式定名为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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